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国 家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激发学生 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首经贸政发〔2021〕 52号),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 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一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校转专业领导小组”), 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 调,主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设立 转专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院成立院级本科生转专业工 作小组(以下简称“转专业工作小组”), 由学院领导班子、专业 教师代表、管理干部等组成,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具体负责相关 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确 定工作日程、审核学院工作方案及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各 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受理咨 询、审查资格、组织考核、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尊重学生个人意愿,促进学生个 性发展和特长发挥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学院根据师资、教学条件和专业发展等因素确定 各专业接收人数并制定本学院转专业选拔标准及接收方案。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总体布局、招生和就业等实际 情况对转专业的审批实行适当调控。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须严格遵守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及 我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全 程接受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 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 须向学生公示,我校教职工直系亲属有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教 职工本人在相应年度须回避转专业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原则上学生转出不设门槛,转入需满足接收学院 的选拔标准及接收条件。各学院根据本院当年实际情况自行确 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额,原则上应不低于本专业一年级本科 生总数的1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且只能转入一个 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
(二)学生对转入专业确有兴趣或具备专业潜质;
(三)符合拟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年春季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 转专业工作中申请。
第十条 学生如确有下列特殊情况,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 , 可单独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1.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2.因特殊原因在原专业学习困难,转入其他专业更为适应 的;
3.学生休学后复学,对应年级无原所学专业的;
4.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5.参军退伍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符合第1条情况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 明;符合第2条情况的学生,须由所在学院出具相关说明和支撑 材料;符合第4条情况的学生,须提供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认定证 明。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转出和接收学院同 意,且学生当年高考成绩高于(不包括等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 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报教务处审批后,可转入申请专业 学习。符合第3条情况的学生,可在本学院相近专业中转专业。
符合第5条情况的学生,须在复学时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转出和接收学院同意,学校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优先 考虑。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在读三年级(含)以上的;
(三)曾按照转专业程序转过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已达到退学要求的;
(六)受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七)属于委托或定向培养的、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国家 有相关规定或者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八)第二学士学位、贯通培养、专升本学生;
(九)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十)其他经学校审核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视作已有转专业记录,相关学生具 有申请转专业的资格:
( 一)以大类招生入校后,按相应程序分流到具体专业的;
(二)通过选拔进入实验班、国际班等特色班的;
(三)按照各类特色班的动态进出办法进出特色班但未改 变专业名称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第九条情况的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转
专业工作。
( 一)学院制定工作方案并公示。学院根据办学情况、师资 力量、教学资源、社会需求等制定本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方 案,工作方案经转专业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报 送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示。工作方案须包含 工作机构、拟接收专业及学生数量、提交材料、接收条件、遴选 办法、考核安排、咨询方式、信息公开等内容。
(二)公布计划。教务处向全校公布拟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 人数、接收条件、考核方式及时间地点、咨询方式等。
(三)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审 批表》等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四)转出学院审查与推荐。转出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 相关规定和上述“第三章转专业条件”要求,对申请转专业学生 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拟转出学生名单在本学院 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教务处审核。学生根据接 收学院提交材料要求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至拟接收学院。教务 处公布各专业参加考试学生名单。
(五)接收学院考核。学院成立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不少于 5人),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考核过 程须做到可追溯,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对申请学生在各项
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等)的表现和得分,须有书面记录并存 档备查。
(六)接收学院审核。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 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遴选,确定拟接收学生名 单并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院将拟接收转 专业学生名单及转专业申请表、审批表等报送教务处。
(七)学校公示及异议处理。学校审核拟接收名单,在教务 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 式实名向学校提出,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公示结束 后,教务处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送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 批。
(八)手续办理。教务处负责统一为转专业学生办理学籍变 更手续。获准转专业学生到接收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按 照转入专业缴纳学费。
(九)资料存档。各学院须将转专业遴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如笔试试卷、面试记录、考核结论、录音录像等)作为教学档 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情况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 处审批,通过审批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 作日。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 应在转专业学籍异动手续办理前书面告知转出学院, 由学院上 报教务处。已获准转专业并已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 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培养和学分转换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当学期应按原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课 程(含暑期安排的教学活动)学习及考核,所修读课程均按有关 规定纳入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七条 接收学院负责安排转入学生的转入年级及班级。 一年级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年级学习;二年级转专业 的学生,原则上需降一年级学习(参军退伍学生转专业的可根 据实际情况由学生选择是否降一年级学习)。转专业学生如降级 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 接收学院要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 指导工作。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培养方案 完成学业。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管 理办法》,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原专业 已修读课程学分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进行转换。
第十九条 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内完成转 入专业相应培养方案的学习,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达到学位 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3级新生施行。2020级、2021级、 2022级本科生仍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 管理办法》(首经贸政发〔2021〕5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