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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1. 招生专业没有达到规定班额,不能成班的专业,允许转入相关专业。
2.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5. 新生入学满一学期后方可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 在校学习已满一年的。
2. 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3.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1.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考核并同意,招就处初审,教务处复审,分管院长批准后,在第二学期办理。
2.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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