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特修订本科生转专业管 理办法。
一、原则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 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二、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异,按培养计划规定必修课程成绩排名在原专 业前30%,无不及格课程和重修课程记录;
2.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在相关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授 权专利,或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 奖),或获团体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两项,转专业更能发挥 其专长的;
3.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能提供相关资料或材料证明转到 相应专业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
4.学习确有困难,按培养计划规定必修课程成绩排名在原专 业后20%的;
5.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不适合在 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6.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7.大类招生专业、创新班学生转专业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8.参军复员学生因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9.休学创业2年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创业需要转专业的;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普通类两者之间跨类别的;
3.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 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5.按大类招生学生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 分流专业的;
6.毕业年级或学分已修满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及以上的;
7. 曾经办理过转学或申请二次转专业和申请退回原专业 的;
8.定向培养的学生单位不同意的;
9.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的;
10.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11.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 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三、相关要求
(一)文史类、理工类学生进行转专业申请时,以学生录取 时录检表为准;
(二)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1、2款及参军前无不及格课程 或参军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申请转入高考同批次或 低批次同类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有招生的专业;
(三)学困生可以申请转入同批次或低批次同一生源地相应 年份有招生的同类及文理兼招专业,且其高考录取成绩不低于拟 申请转入专业高考录取成绩最低分。若学生申请转专业,同时将 受到重新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则转专业与重新编入下一年级 同步进行,并记入学籍处理1次。由转出学院审查该生学籍处理 情况,并真实完整地记入该生转专业申请表,并将相关资料移交 转入学院;
(四)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3、5、9款及参军前课程有考核 未通过的,可以申请转入高考同批次或低批次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有招生的同类或文理兼招专业,同时其高考录取成绩不低于拟 申请转入专业高考录取成绩最低分;
(五)因身体原因不能再继续完成特殊招生专业学习时,学 生可以申请转入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有招生的同类或文理兼招 专业,同时其高考录取成绩不低于拟申请转入专业高考录取成绩 最低分。若其高考成绩低于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同批次所有专业 录取最低分但高于省控线时,只能转入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 分数最低专业;
(六)艺术类二本录取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省专业统考科 目相同的同类其他专业;
(七)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 新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四、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 一)各学院(部)制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XX学院转专 业工作方案》,应明确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考核程序、拟接收
学生人数等,每学期第十七周前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第二十周公布各学院转 专业工作的具体方案;
(三)拟转专业学期第一周,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沈阳航 空航天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单、获 奖证书等)。第二周,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审核,在校园网上公示 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并将汇总表送交教务处;
(四)第三周,各学院组织相关专业的教授考核小组,对申 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将拟转入专业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五)第四周,教务处将全校拟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 会研究审定,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统一组 织学生办理转专业和选课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 程进行认定;
(六)教务处调整学信网专业信息。
五、附 则
(一)本办法所规定的本科生是指全日制本科生;
(二)本办法于2017年7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航空航天航天大学关于学 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238号)同时废 止。其他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