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因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核实,该生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经学校和转入系部同意,准许该生转专业;该生确实不能在本校学习的,经其他高等学校同意,该生可转入其他高校学习;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该生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系部推荐,经学校和转入系部进行专业考核合格后,准许该生转专业;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学生意愿。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超过一年的;
(二)应予以退学的;
(三)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四)学校认定专业之间不宜互转的;
(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一)学生申请在市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学校认为该生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报本市教育局职成教科批准,本校方可按规定为该生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申请跨省(区)或跨学校主管系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转出学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转入学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同此,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办理手续,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办理。学校在转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完毕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一)学生欲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各系部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学校相关网页上公示。
(二)新生欲转专业,须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本校学生转专业、外校学生转入本校后的学生学业要求如下:
(一)本校学生转专业、外校学生转入本校后,该生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成绩),方可毕业;
(二)转校或转专业以前已取得成绩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成绩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成绩无效,必须重修;
(三)转校或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成绩可记为已取得的选修课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校更换专业的,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二年级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系部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