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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推荐,拟转入专业同意,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可以转专业学习,由于转专业带来的相关问题,给学生本人造成学习等方面的影响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凡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在符合转专业规定的前提下,经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后,需参加学院组织的转入专业加试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教务处审批,择优转入;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系和转入系审核通过,学院批准,由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转学、转专业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因转学、转专业给学生带来的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四)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七)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八)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九)跨科类的(文史类、理工类和艺术类之间); (十)应予以退学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两学期(含离校学期)或退学,教务处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有关转学及转专业的详细规定依照《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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