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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二)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的,且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未通过转专业试读考试或转专业结业考试未通过的学生; (二)本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 (四)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六)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七)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基本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试读审批表》,参加转专业试读考核,如通过转专业试读考核将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转专业试读学习,试读期满参加转专业试读结业考核;如通过转专业试读结业考核,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通过教务处网站对转专业学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进行学籍异动,通知学校各相关部门。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审批程序:(一)学生申请转学,一般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二)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成绩单、录取三联单复印件,所在分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并致函我校,上报省教育厅确认并回复(跨省转学还须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回复)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因病转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医务所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学校医务所意见(提供长春市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三)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出学校同意函、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转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由我校医务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按照招生专业考试流程进行拟转入专业考核,考核通过,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署接收函,办理相关手续;(四)对转学情况通过教务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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