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扩大学生专业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环境,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教发〔2017〕4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等相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任组员的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审定转专业方案等工作。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依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二)综合考虑学校专业特色、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各专业可转入的人数需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年级总人数的3%(含),且接收转专业学生后不增加新班级。转入和转出的学生人数只记整数,不进行四舍五入,具体以学校当年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年或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退役、创业复学可放宽至三年级);
(二)已转过专业者;
(三)录取时生源地为非高考改革省份的学生,文史类、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等跨科类申请者;
(四)录取时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的学生,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等跨科类申请者;
(五)应予留级、降级、退学或受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七)专升本录取的学生;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申请转专业者,或经学校审核,认定为不适合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者。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第一学期)学生;
(二)政治表现良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上进心;
(三)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心健康,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相关要求;
(五)入学后第一学年无不及格、补考、重新学习课程;
(六)第一学年全部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位列本专业年级前5%(含)。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符合第二章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不受第五条第(一)(五)(六)点限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一)学生休学复学后,原专业相应年级已停止招生,可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后,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二)退役复学且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须在办理复学手续时,符合《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七节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已按原专业办理复学手续的,其转专业管理工作等同所在年级在校生处理。
第七条 休学创业复学且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在满足以下条件,且符合第二章第三条第(一)点和第三章第五条第(二)(三)(四)点的基础上,在办理复学手续时,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优先考虑。
(一)必须作为法人注册公司;
(二)必须连续休学创业两年,所注册公司正常营运且有相关证明;
(三)休学创业期间无违法行为和违反社会道德行为。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学校统筹安排、学生自愿申请、师生全程监督”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期中启动,每学年秋季学期第3教学周完成,超过规定时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第六条和第七条除外)。
(一)确定接收计划。每学年春季学期期中,各学院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提出接收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按各专业的实际容纳数和现有学生数,核定最大接收计划。
(二)发布通知。每学年秋季学期第1教学周,学校发布学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并公布接收计划,启动学生转专业工作。
(三)学生报名。具有转专业意愿的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专业接收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转专业报名。每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限报一个专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者,学校不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四)资格审核。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成绩、是否有违纪行为、是否为限制专业等情况进行初审。经转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院长、书记签署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转专业申请名单进行复审。
(五)确定名单。以转入专业为单位,教务处将申请转专业学生一年级全部修读课程平均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照转入专业接收规模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如出现绩点相同,排名并列且超出转入专业接收规模时,优先录取同一学科门类、相近专业大类或一年级修读课程相近学科门类专业的学生。
(六)结果公示。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转入新专业学习。每学年秋季学期第3教学周,转专业学生持转专业通知单到接收学院报到。
(八)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编入同年级,亦可根据自身情况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后留级转入(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条 在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他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 拟确定名单一经公示,转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各有关学院、职能部门应做好学生课程改补选、成绩转换、学费缴纳、宿舍调整等工作。
第十二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学校教务系统对转专业学生的学籍进行异动处理。如因与上级行政部门相关政策相违背而不能电子注册者,学生须返回原专业就读。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编订的学号不变,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应由相关部门做变更;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予以学分认定。其中:
(一)在原专业修读的公共基础课程学分、学习要求等于和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学习要求,成绩可以相抵,不必重新学习,以原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二)在原专业修读的公共基础课程学分、学习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学习要求,不可以相抵,应予重新学习并参加相应考试;
(三)其余的课程经个人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后可以认定为跨专业选修课计入成绩档案;
(四)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由学院协调,安排学生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学院负责向教务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变化,为有利于就业而引导转专业的,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和学校纪检监察室的监督,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转专业工作各环节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学生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因国家和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的情况,则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的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在每年学校发布的学生转专业通知中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