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了落实学校适合教育的理念,给学生更多自由发展的机会,学校允许学生根据自 己的实际情况、兴趣爱好等方面的需求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应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特长、不影响 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 各专业转出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专业原有总人数的 10%—15%,申请 转出的人数超出允许数时,对申请人按专业成绩排名确定优先权。学生因病需调整专业 的除外。
第三条 各专业转入学生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原有总人数的 10%—15%,申请转入的 人数超过允许数时,转入学部可以组织相关专业的面试、测试等,择优选拔。
第四条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一次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 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 .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第六条 转入专业对学生某方面特长或专长有特定要求的,除符合上述情况外,要 经过专业加试合格后方能转专业。
第七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学校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 学生所学专业。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1 .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2 .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国防生,定向生等;
3 .招生时该专业已明确为特定方向的(如校企合作班、订制培养班、联合培养班 或国际特色班、国际交流班等),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4 .按大类招生入学的,确定专业或专业方向后一个学期以内的;
5 .入学一学期以内或二年级第二学期以上的;
6 .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
7 .跨招生类别的;
第九条 艺术、体育类等在招生、学制、就业等各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教育行政部 门限制转专业的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别专业,经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 不能转入非外语类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如需转专业应当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向校区学生处提交 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北京城市学院转专业审批表》,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初,各校区学生处需在第一周内将转专业学生审批 表一并转至校区教务处,校区教务处需在第二周内审核完成所有学生第一学期课程的总 评成绩并依据总评成绩给出成绩排名,并将所有材料回转至校区学生处。
第十二条 在第三周内,由学籍注册中心负责组织召开招生办公室、学生处、教务 处、相关校区、学部等部门的联席会议,现场审核批复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第四章 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的审批结果,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四周之内由转出 学部的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如学期初补考成绩出来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规定要做学籍异动处 理,与平级转专业结果冲突的,即使平级转专业审批已通过,学生也要回到原专业接受 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五条 校区内转专业审批后由校区学生处自行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 动;跨校区转专业由学籍注册中心会同校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
第十六条 已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专业根据学生之前的学习情况确定需要 补修的课程,以保证后续教学能正常进行;如果因此导致学籍处理,结果由学生自行负 责。
第十七条 大一第二学期末和大二第一学期末,学生如有转专业需求,均可以向校 区学生处递交申请,办理流程同上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转专业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到北京市教委提交材料,为转专业学生办理 学籍变动手续,如在此过程中有未办理通过者,学生应回原专业继续学习,因此出现的 学业延误等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按大类招生专业分班后的专业变化按相关招生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管
理办法。
第二十条 艺术学部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转专业,按艺术学部相关规定执行,不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未尽事宜,由学籍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政策调整或相关新规定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和
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留级、降级转专业者,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