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社科〔2021〕大学教字 9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相关工作,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41 号令)的 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 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 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条 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生,经相关部门同意,符合 条件的学生可以在校内转专业。原则上在学期间学生转专业次数不 超过两次。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
2.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专长,更适合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3.已修满 40 学分。
4.符合拟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 业的学生。
2.依据定向、委托培养协议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3.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4.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6.违纪处分未解除的学生。
7.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审 核、学校批准,可适当降低其转专业的申请条件和考核要求,并在 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 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2.学生休学后复学,对应年级无原所学专业的学生。
3.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学习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由学院出具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
4.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
5.休学创业(一年以上)后复学,且取得一定创业成果(创业 成果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学生。
第七条 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须在第二学期或第四学期期末向 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向拟转入学院推荐,拟转入学 院考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报送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备案,完成学信网学籍注册信息变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 一般从第三学期或第五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 读,补修相应的专业必修课程。已修全校公共课学分性质不变,已 修原专业课学分的归类由转入学院决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未超过一个学期的,在新专业学习确有 困难或出现其他不适合在新专业继续学习的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退 回原专业学习。退回原专业学习的申请,由学生本人在学期末向转 入学院提出,经转出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后,在下一学期 执行。学生退回原专业学习后,须按照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
学业。学生转专业后又退回原专业学习的,视同完成一次转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考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原则上不进行考 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直接获得转专业资格。因特殊原因确需进 行考核的,由接收学院提交申请并制定考核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 后执行。
2.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接收学院可以组 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面试须以结构化方式进 行。考核总成绩满分为 100 分,其中笔试成绩占 70%,面试成绩占 30%。考核总成绩合格的获得转专业资格。
3.各学院须结合专业特点,科学合理地研究制定接收转专业学 生的考核方案,明确考核范围与具体方式。各学院须提前将考核方 案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将考核要求对学生公布。考核方案 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关于本科生 转专业相关条款内容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