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充分体现“ 以学生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调动学生 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特长,重 塑学生多元成长通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令第 41 号)和黑龙江省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与择优录取 原则进行。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 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不设成绩门槛。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 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已经转过专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招生录取期间、入学第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原则上不得转 专业;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 同一个大类包含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第五条 学生需满足转入专业的相关招生要求,体检要求按 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提出转专业申 请:
(一)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 习的;
(二)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有学业困难等特殊情况,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 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
(五)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对学生所在原 专业进行适当调整的。
符合第(一)至(三)款情况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1.其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类)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最低分数(不含特殊类招生);
2.拟转入专业的报名人数(含第二志愿)小于接收人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 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转专业的统筹安排以及指导、监督、审核、公示等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转专业的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学院转专业 工作方案,对报名条件、考核内容、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 标的权重系数)、程序等均应作出明确规定,报本科生院审核通过 后公布执行;
(二)建立监督机制,成立 3-5 人组成的转专业监督小组, 由学院书记担任监督小组组长,成员要包括学院纪检委员和学生 代表;
(三)根据专业师资状况、实验室条件、学生就业等情况科 学拟定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人数;
(四)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坚持“兴趣+专长 ”原则,不能 将高考成绩、大学阶段已修专业课程成绩、年级(专业)排名等 作为唯一评价指标,上述指标合计占比原则上不超过 40%;
(五)以学院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小组成 员不少于 5 人,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维度考核。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在第二、第四学期进行,每人最多
填报 2 个转专业志愿,可参加 2 个专业的转专业考核,按志愿次 序依次录取,如果相关专业接收计划第一志愿已满,不再接收第 二志愿。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春季学期,本科生院公布转专业通知,包括各专 业可接收人数、转专业考核方案及其他具体要求;
(二)参照各专业转专业考核方案,符合专业报名条件的学 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因特殊原因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东北 林业大学普通本科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 料;
(三)报名结束后,本科生院将报名学生信息投档到各学院;
(四)学院严格按照各专业考核方案,对报名转入的学生进 行报名资格审核和考核,并确定拟录取名单后报送本科生院;
(五)申请特殊原因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
(六)拟录取名单经本科生院初审、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 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 生的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成绩如实完整记入成绩 单。如果有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 申请课程置换,其余转为开放课程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
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该补修;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规则与程序。如发生徇私舞弊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 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 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东林校教〔2018〕4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