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条 为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完善学籍管理, 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学生 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专长,增强个性化培养,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精神要求, 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学习兴趣与专 长、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经本人申请,可以在规定的学期内适 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就业导向、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学习和专长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培养质量、有利于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 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含 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证明(经校医院审核),不能在原专业学
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入学后至第一学期期末,已修全部课程初次考试成绩 无不及格者;
(三)创业休学期满及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 需要转专业者;
(四)因留级、降级、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以后,原 专业发生变化者;
(五)专业课程学习困难或处于纪律处分期内的学生,可申 请降级转专业,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经转入专业考核合格后, 可降转至该专业下一个年级。
第六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免费 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的学生,或录取前与 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和体育类学生不得与其他科类专业互转;
(三)文科、理科、不分文理三种科类之间互转原则上不限 制,但是申请人的高考基础科目必须符合转入专业对科目的要 求,具体以各转入专业考核方案中相关要求为准;
(四)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得转 专业;
(五)转入专业最大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专业招生计 划数的10%(超出比例的,按转专业考核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六)已录取学生到新专业报到后,可试读学习一周,期间 不适应者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
第七条 转专业申请时间及程序
(一)申请时间:学生申请平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二学期开学 初(申请降级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三学期开学初),具体时间安排 以学校通知为准。
(二)申请程序: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学院学生转专业申 请(确认)表》(附第一学期成绩单),提交至所在学院教务办 对转专业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学院将材料报送教务处复 审。
(三)考核录取:学校按照《哈尔滨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考 核管理办法》组织转专业考核,考核后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审 定,最终确定各专业符合条件的拟转入学生名单。学校对各专业 拟转入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发转专业文件并进行学籍调整及备 案。
(四)因疾病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 (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经校医院审核)。
第八条 选课与补修
(一)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
(二)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通识教育课程和学科
基础课程学分由转入专业予以认定。 第九条 学费收取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一律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按照规定到上 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转专业,并进 行电子学籍异动处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异动。
第十一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 理规定和原则,擅自办理、签批转专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哈院发〔2022〕43 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