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学生 学习志趣和专业选择需要,拓展学生学习和发展机会,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本科生学籍管 理和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 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 学部、院系根据教学资源条件,尽量提供更多的转 入计划数。各专业提供的可转入计划人数应不低于该专业年级现 有学生人数的 15%。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学校对各专业允 许转出的名额、条件不作限制,不设立门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 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教学委员会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工作部、 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部(院系)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 作小组”),负责拟定本单位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考
核录取等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部(院系) 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部(院系) 教学委员会负责人、教授代表、 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本科教学秘书以及辅导员代表。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与限制
第六条 在学期间,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或在 原专业学习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以下称 一般类型转专业)或单个提出转专业申请(以下称特殊类型转专 业)。
( 一 )一般类型转专业在春季学期举行,学生可在本科教务 系统内申请。
(二)学生因健康原因(如疾病或生理缺陷)或学业困难, 错过统一转专业工作的,可向学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 关证明。
(三)参军退伍学生、休学创业学生在复学后希望转专业的, 应在复学两周内向学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第七条 转专业限制条件
( 一)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对转专业有禁止性或限制 性规定的,按照招生考试规定执行。如外语类保送生、艺体类学 生、免费师范生、定向生、体育特长生等,只能在国家允许的范 围和条件下申请转专业。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者不得转专业。
(三)已进入第三学年的,一般不再申请转专业;
(四)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一般不再申请转专业;
(五)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后,不得在该大类内转专业。
学生有上述所列情况的,但因学校专业调整的,学生可在国 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学生有所列(三)、(四)、(五)所列情况的,但确因疾病、 生理缺陷或其他学业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向学部(院 系)提出转专业申请,但预计应可能在最长修业期内完成学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统一组织的转专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 一)发布通知。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 学校主页公告栏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公布转专业考核办法和计 划数。学部(院系)以多种方式通知学生。
(二)学生申请。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本科教务系统提 交转专业申请。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并可在本科教务系 统实时查询报名人数。
(三)咨询宣传。教务处和学部(院系)组织专场宣讲会, 并接受电话、邮件和现场多种方式的咨询。
(四)组织考核。学部(院系)组成转专业考核小组,在规 定的时间内,按照已公布的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 核。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学部(院系)考核的学生进 行复核,对非师范专业学生转入师范专业的举行综合素质测试和
面试。
(五)录取公示。拟录取名单通过教务处网站和学校主页公 告栏向全校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发文公布。
第九条 特殊类型转专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部(院 系)进行初步审核同意的,签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高考招生规 定以及一般转专业的计划完成情况,提请转入专业对学生进行考 核。考核通过者,教务处在教务处网站和学校主页公告栏公示一 周,无异议的报请分管校领导核准,学校发文。
(二)参军退伍学生和休学创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所 在学部(院系)进行初步审核同意的,签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 高考招生规定以及一般转专业的计划完成情况,提请转入专业对 学生进行考核。如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为一般转专业计划已完成的, 教务处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复试。考核通过者,教务处在教务处网 站和学校主页公告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报请分管校领导核准, 学校发文。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组织、指导。监察处和教务 处负责督查转专业工作。对于部分热门专业转专业的考核录取, 监察处和教务处应安排人员参与某些环节的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学部(院系)以及学校层面组织的考核过程应做 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者的各项分值如笔试、面试等考
核项目须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同时录入本科教务系统。
第十二条 转入专业的录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公布的接受计 划数。如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排名位列计划数最后一名且出 现成绩相同者,转入专业所在学部或院系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增加 转入计划。
第十三条 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有弄虚 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资 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 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接受具有适教、乐教、善 教潜质的优秀非师范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免费师范专业或非免费师 范专业。
免费师范生必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 协议。通过校内转专业被免费师范专业录取的学生,学校将其免 费师范生协议书寄至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待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签署协议后,学生才正式获得免费师范生身份。对于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签署免费师范生协议书的,学生须回原专 业学习或选择非免费的师范专业;如果学生选择的新专业有非师 范班级,也可以选择到非师范班级。
当年度没有免费师范生计划的省份和没有免费师范生招生计
划的专业,不接受转入免费师范专业 。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的年级由转入专业根据学生专业情况确 定。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 定课程学习,获得相应学分才能毕业。若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 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 费,在毕业学期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进行 学费结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应政策发生变 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日制 本科生,原《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华师教〔2015〕 195 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