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鼓励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根据《上海师范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转专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原则
(一)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尊重学生兴趣和专长,激发学生学习潜能,尽可能满足学 生志愿和专业发展的需求。
(二)公平、公正、公开。学校加强转专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各 学院应制定转专业细则,将实施程序、标准和成绩等均向学生公布,增强转专业工作的透明 度和公正性;各学院相关细则一经公布,应严格执行。
二、转专业对象与范围
(一)转专业对象
1. 有兴趣和专长的在籍本科一年级学生。
2. 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但学习确有困难的在籍本科一年 级学生。
3.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在 籍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二)转专业范围
1. 对于有兴趣和专长的在籍本科一年级学生,根据专业招生情况,然后学生根据自己的 志愿,通过考核,可以从现在就读的专业,转到我校其它本科专业。有定向、委托培养或相 关协议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2.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特殊招生形式(艺体类)录取的学生,仅限在特殊招 生形式对应的专业范围内转专业。
3. 就读于中外合作专业的一年级学生,仅限在中外合作专业范围内转专业。
4. 学习有困难的在籍本科一年级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在籍本科一、二年级 学生在学校规定范围内转专业。
三、转专业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原则上完成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体育、军事等课 程)2 门及以上,获得相应学分。
2.凡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不能申请。
(二)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情况和培养方案,制定其他条件。
四、转专业程序与办法
(一)有兴趣和专长的在籍本科一年级学生:
1. 组织报名。每年 4 月,招生学院根据专业发展要求和学校政策公布招生计划和实施 细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名表,递交招生学院。
2. 审定资格。招生学院根据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审定学生报名资格。
3. 考试录取。招生学院在学校安排的统一时间内组织转专业考试。在考试成绩合格的 基础上,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选满招生计划额定人数。
4. 公示名单。录取学生的名单,经校院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学 生如有异议由教务处、学院负责受理。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获得录取,到招生学院确认, 如有放弃的,最晚在录取名单公示期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以便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递 补名额。
5. 审批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并在教务处网页上公布最终录取名单。
(二)学习有困难的在籍本科一年级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在籍本科一、二年 级学生:
1.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和身心状态,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转出申请。
2.学院评估学生学习情况、思想情况、身体情况和心理情况,综合评判其是否学习刻 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但学习确有困难。符合规定的,向学校递交转出 申请。
3.学校根据学生就读专业当年的高考录取最低分,筛选出等同于或低于该分数录取 的专业(若因招生专业限制无可比性的,参考上海市录取分数最低的专业),作为可以转 入的专业供学生选择。
4.学生在学校给出的可转专业范围中,选择 1-2 个转入专业意愿。
5.学校组织相关专业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合格者予以转入新专业,不合格者继续在 原专业就读。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习,转专业后应编入下一年级(即降一级)。
6.此类学生的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每学年开学时办理。
五、转专业后续工作
(一)被录取的学生下学期开学后到新进入专业报到注册,并按照新进入专业当年的学 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被录取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可向新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放弃转专 业,经新专业所在学院以及原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校领导批准后允许 回原学院继续学习。
(三)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补齐所有课程,原专业所修 课程若未列入新培养方案内的可抵充专业拓展课程计划,达到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 书的各项条件,才能授予相关证书。
六、其他说明
有意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务必慎重考虑并先行了解新专业 4 年的培养方案。如因转专业 而引起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责任 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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