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率
升学率
出国率

江苏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以生为本”的 育人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学生提供更 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 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 相关规定与程序执行,全程接受师生监督。
第四条 为合理配备教学资源,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学 校根据招生时专业吸引度情况,将专业分为A、B 两个类别,其 中A 类专业为当级本科招生时专业吸引度列前20%左右的专业。 专业吸引度结果参见学校每年发布的《生源质量报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由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具体职责为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总体 方案;审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受 理相关申诉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专业负责人、系主任及相关 教师等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本科 生转专业工作。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 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组织相关考核;做好转 入学生学分认定等。
第三章转专业类型
第七条 根据学生学习状况,转专业分为五种类型:
I类转专业:学生第一学年培养计划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不包括第二学期末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在本专业排名前50%, 可申请转入任一专业(A 类或B 类专业)。 I 类转专业仅限于一 年级升二年级的学生。
Ⅱ类转专业:学生对某个专业领域具有特别的兴趣和潜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Ⅱ类转专业。
(1)根据当年江苏大学学科竞赛分类结果,在国 A+、 国 A1 竞赛中获得一等次(排名前3)或二等次(排名前2)。
(2)在校期间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 术论文。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排名第一)。
(4)在校期间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出版社公开出版或 在省级以上媒体正式发表文学作品。
Ⅱ类转专业只能转入其特长所对应的相关专业(包括A 类专 业 ) 。
Ⅲ类转专业:面向全体学生,尤其是因个人兴趣希望重新选 择专业,或在原专业学习困难的学生。Ⅲ类转专业只能申请转入 B 类专业。
IV类转专业:参军服役、休学创业、海外交流的学生,复学 时可申请转专业。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在同等情况下学校予以优先考虑;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可 以申请转入创业项目相关专业;出国交流3个月及以上学生,如 在境外修得拟转入专业相关课程6个学分及以上,可以申请转入 相应专业。IV类转专业可以申请转入A 类 或B 类专业。
V类转专业:学生因疾病(含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 学习的,可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其在适当专业学习。V 类转专业仅限于转入同 类专业或B 类专业。
第四章转专业考核
第八条 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转专业考核,学 校根据考核结果审批学生转专业申请。各专业一年级计划接收名 额原则上为本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不含往年转专业学生)的 20%-30%;二年级及以上计划接收名额原则上为同年级学生总数 (不含往年转专业学生)的5%。
第九条 I 类转专业申请转入专业为A 类的考核包括必修课 程考核、相关课程考试、CET-4 英语水平考核和专家面试4个环 节,其中必修课程考核占40%(M₁), 相关课程考试占25%(M₂), CET-4 英语水平考核占10% (M₃), 专家面试占25% (M₄)。
考核总分为
M=M₁+M₂+M₃+M₄。
(1)必修课程考核为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培养计划中必修课 程(不包含第二学期期末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的考试成绩,以
M₁= (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5)×4 计入考核总分。
(2)相关课程考试是为I 类转专业申请转入专业为A 类的学
生单独组织的课程考试,根据转入专业学科类别选择一门基础课
程作为考试科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课程满分100分。以
M₂=考试成绩×0.25
计入考核总分。
(3)英语水平考核以学生进校后参加全国CET-4 考试成绩为 依据,以
M₃=CET4 成绩÷71
计入考核总分。
日语、德语等小语种学生的英语水平考核按照所学语种全国 大学四级考试成绩折算。
(4)专家面试由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组织相关学科 专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面试考核,面试满分为100分, 以
M₄=面试成绩×0.25
计入考核总分。
第十条 I 类转专业申请转入专业为 B 类的考核形式为面 试,满分100分,由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主要 结合原专业学习现状、拟转入专业学习潜能等给出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Ⅱ类转专业考核形式为面试,满分100分,由学 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学生对相关成果的 贡献度,及其成果与申请转入专业的关联度。
第十二条 Ⅲ类转专业考核形式为面试,满分100分,由学 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主要结合原专业学习现状、 拟转入专业学习潜能等给出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IV类转专业考核形式为面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参军退役复学的学生主要考核服役期间表现;创业后复学的学生 主要考核创业经历,以及创业项目与拟转入专业的关联度;海外 交流学生主要考核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与拟转入专业课程的对 应情况。
第十四条 V 类转专业考核形式为面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主要考核能否适应拟转入专业的课程学习。
第十五条 经接收专业申请,校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同意,在以上考核的基础上,还可增设1门专业综合考 试(每门满分100分)。
I类转专业申请转入专业为A 类的,以专业综合考试×20%, 计入考核总分(即考核满分120分);其他学生以专业综合考试 ×40%,面试成绩×60%,计入考核总分(即考核满分100分)。
专业综合考试由接收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当申请转入人数大 于计划接收名额时,经接收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可依照专业综合 考试成绩按比例确定面试名单,面试比例不低于1:1.2。
第十六条 转专业考核中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不得转 入所申请专业。
(一)相关课程考试成绩位于后5%;
(二)专家面试成绩不合格。
第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受过纪律处分尚未撤销的;
(二)身体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或应退学的;
(四)录取在中外合作办学、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
(五)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六)中外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学生申请转入项目外专业及 项目内其他国别项目专业;
(七)在招生录取时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录取在相关专业, 以及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五章转专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0周前教务处提交学校 A 类专业和B 类专业名单、各专业计划接收名额、相关课程考试科 目等,由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7周前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IV 类和V 类转专业除外),每个学生可填 报两个转专业志愿,第二志愿只能填报B 类专业。
第二十条 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 生进行初审,经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后于第18周报教 务处。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于 暑假放假前予以确认,并在暑假开始后10天内组织转专业考核。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录取按照“志愿优先、择优录取”原则。
(1)第一志愿录取顺序依次为I 类、Ⅱ类、Ⅲ类。同一转 专业类型按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序。
(2)若第一志愿未能录取,且第二志愿专业尚有空余名额, 可进入第二志愿专业面试考核。
(3)第二志愿专业录取顺序依次为I 类 、IⅡ类、Ⅲ类。同 一转专业类型内按面试成绩重新排序。
(4)未填报第二志愿的视为放弃第二志愿。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转专业 考核成绩、转专业名额等规定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信 息公告网上公示7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IV 类转专业学生在复学学期开学报到期间提 出转专业申请,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全日制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学校信息公告网上公示7日, 无异议后发文公布。IV类转专业不受专业计划接收名额限制。
第二十五条 V 类转专业学生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申请,本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教务处审 核通过后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在学校信息公告网上公示7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六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正式发文批准转专业后, I-III类转专业的学 生,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原所在学院领取由教务处下发的转专 业通知书。IV类和V 类转专业的学生在批准后2日内凭批准转专 业通知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入新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本科培养计 划学习,按照江苏大学学分认定有关规定申请已修课程学分认定,
填写《江苏大学本科生课程替换申请表》,经转入专业及其所在 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在教务系统中作相关课程学分替换 处理,并由教务处审定。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院根据专业课程学习要求,结合学生的 学业情况确定学生转入后所在年级。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后若明显不能适应新专业学习的学生, 可在转入新专业就读后一个月之内,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 准,退回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江 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 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 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江大校〔2018〕10号)同时废止。
| 年份 | 专业组 | 选科要求 |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招生人数 | 学制 | 学费 |

| 年份 | 批次 | 招生组/方向 | 选科要求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最高分 | 最高位次 |

暂无数据

| 专业组 |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最高分 | 最高位次 | 录取人数 | 学制 | 学费 |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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