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 极性,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 2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 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 号)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管 理规定》(盐师院〔2017〕9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才培养 质量,加强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条 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意愿、兴趣和爱好,发挥 学生优势和特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在现有师资力量、教室、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能够 满足教学要求、保证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科学设置转专业条件, 明确标准、科学考核,确保转入和转出质量。
第四条 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 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转专业对象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一年级、二年 级本科学生。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意志和行为习惯,遵 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二)学习勤奋,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或志向;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已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五)在校期间未因转专业进行过学籍变动;
(六)所有必修课程的平均绩点排在其班级的前 60%(含)。 第七条 在同时满足第六条第( 一)(二)(三)款规定的基
础上,具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也可申请转专业:
(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证明不 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 请,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经医疗 专家和二级学院审核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转入 当年录取分数同档次及以下的其他专业;
(二)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复学后所在年级无原 专业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三)服兵役期满退役的我校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专 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请转专业:
( 一)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包括中外合作办学、
对口单招、专转本、中高等职业教育分阶段培养等;
(二)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申 请转入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非体育 类专业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
(三)正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的;
(四)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 处分的;
(五)法律或政策禁止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 担任,小组成员包括纪委机关、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 处以及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 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教务处统筹管理全校转专业工作,负责制定转专业 工作方案,组织命题、笔试、面试与录取等工作。各二级学院根 据各专业的特点、办学条件、办学资源等具体情况,确定各专业 接受转专业学生人数,大学一年级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的人数不 超过该专业一年级总人数的 15%;大学二年级各专业接受转入学 生的人数不超过该专业二年级总人数的 5%。各二级学院安排专 人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咨询服务。
转专业考核方式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形式。笔试重点考 核拟转入专业的基本知识,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已修 课程的学习情况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所占比重分别为 60%
和 40%。笔试和面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相关二级学院 具体实施。二级学院须及时将拟转入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和学校纪委机关 监督。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转专业工作各 环节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一 经发现,取消相关学生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第一学期或第三学期结束 时实施。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 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各二级学院负责 对本学院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学 生名单汇总报送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公示报名资格审核结果,公 示期不少于 3 天。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拟同意转专业的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 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已被批准 转专业的学生从第二学期或第四学期开始分别进入同年级专业 学习。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须及时办理转专业学生有关手续。已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则视为放弃,取消转 专业资格。
第四章 转专业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期间,须继续在原 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已被批准转专业的学 生,第一周为试读期,如不能适应新专业的学习要求,须在第二
周内提出恢复原就读专业学籍的申请,逾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 业。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 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获得的学分,符合条件的可抵认 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对应学分。具体条件为:
( 一)原课程与认定课程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比例达到 70% 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
(二)同学科专业课课程学分可抵认通识课程学分,通识课 程学分不能抵认专业课程学分;
(三)原专业修读的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学分可 抵认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补修方式:
( 一)通识选修课程的补修,由学生在选课时选修。
(二)通识必修课程、专业课程等,通过课程重修等补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盐城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盐师 院〔2017〕10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