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推进因材施教,根据《江 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江理教〔2017〕99 号)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在学习期间对 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所 有与转专业有关的工作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并接受学校纪检 监察部门和全体师生、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团委、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 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学校转专业工作实施 方案,发布学校转专业工作通知,审批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 作方案,组织全校转专业考核工作,审核各二级学院拟接收 学生计划数和接收名单,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方案和结果 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 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系主任(或专业带头人) 以及教 学秘书等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本学院教务科 研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对本学院申请转 出的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制定转专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 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在校学习,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第一学年所修读课程平均学 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 40%,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或科研 (学术)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须提供专家推荐 意见)。
( 三)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五)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或因保留入学资格、保 留学籍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 六)退役后复学或经学校同意休学创业期满后复学,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 一)招生时国家、江苏省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特殊类型学生,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转本、现代职教体 系贯通培养项目等专业的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 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 二)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条件但在读二年级(含二年级) 以上的;符合第六条第二至四款条件但在读四年级的。
( 三)受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对于第六条第一款的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 一)制定方案:每年春季学期,教务处制定转专业工 作实施方案并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议 通过后, 向全校公布各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人数、条件、 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 二)学生申请:学生通过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 请(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 三)资格审核:每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二 级学院依据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的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资 格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教务处。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 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在全校公示准予参加转专业 考核的学生名单。
( 四)学院考核:转入学院组织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 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 五)结果公示: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同 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
合转专业条件和规范的情形,取消转专业资格;如学生自愿 要求放弃,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转出学院同 意后报批。
( 六)结果批准:公示结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 正式发文确认转专业结果。转专业学生从秋季学期开始转入 学院指定班级就读,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学习。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第二、三、 四、五款的学生, 转专业工作执行时间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校转专业工作领 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对其转专业申请进行 审核和考核。
( 一)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的学生,重点考察其与转入专 业相关的才能和潜力,如获得相关技术(技能)水平证书、 专利、学术论文、科技作品、 比赛获奖等,并需接受由拟转 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面试。
( 二)符合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的学生,原 则上只能填报学校指定的专业。其中,符合第六条第六款的 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 三)符合第六条第五款的学生,原则上只能填报本学 科相近专业。
第五章 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十条 在转专业工作进行过程中,申请转专业学生必 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 按旷课处理。若出现考试作弊、旷考以及其他违反校纪等行 为,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转入学院针对转专业学生,须制定个性化修 读计划和学分认定办法。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课 程并获得的学分进行合理认定。 尚缺转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 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等,必须按重新学习方 式进行修读并取得及格(含)以上成绩。若按修读计划计算 累计超过 30 学分课程需重新学习的,必须降级跟班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专业有关 规定执行,转专业前一学年奖学金评定与综合测评仍在原二 级学院进行。
第十三条 转专业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学校转专业工 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