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和专业志 愿,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衡阳师范 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教字[2020]11 号) 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 的原则。学校给予符合条件的学生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本科生源及就业情况等因素,宏观 调控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各专业转出学生数不超过本年级本专 业学生总数的15%。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 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教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与 就业指导处、人事处及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各专业接收人数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教务处处 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教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 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系主任和
教学秘书等。工作小组应强化专业认知教育,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 方案,组织开展拟转入、拟转出学生的综合审核工作。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在籍在校一、二年级本科生;
(二)转入相关专业更有利于其专业发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完成学年注册;
(二)高考选考科目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当年选考要求;
(三)音乐、美术、体育跨类转专业;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 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可适当优先:
(一)有专业特长的学生
专业特长学生是指具备转专业基本条件,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 类的学科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学生:
1.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竞赛三等奖(含三等 奖)以上的。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专业论 文。
3.获得国家专利。
(二)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 相关证明,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退役 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交创业或退役证明材 料。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申请转专业学生按要 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 专业申请表》(见附件),转出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审核,经学院转 专业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在第十六周周五前由学生本人将材料递 交到转入学院负责学籍工作的教学秘书处。
(二)转入学院对拟转入学生进行综合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学 生名单与转专业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三)第二十周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转专业学 生进行考核,根据拟转入专业计划接收学生数和考核成绩择优确定拟 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将通过考核的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 审批、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转专业学生在下一学 期开学初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按以下要求进行学分认定与课程补修:
(一)学生已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如课程涵盖的内容和学分 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审
核、教务处批准,可认定为相同课程。按照转入专业课程学分和原考 核成绩记录。
(二)不能替代或未修读的课程,必须补修。
(三)需补修课程达到 16 个学分及以上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学 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衡阳师范学院全日制本 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校教字[2017]2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