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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简介


院系设置
院系设置“
生态工程系 | 资源环境系 | 应用技术系 | 生物技术系 |
生态经济系 | 计算机技术系 | 基础部 |
学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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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点-
升学率-
保研率-
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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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1-82470001;82470004;82470005
网站:http://www.hljstgc.org.cn/
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038号
男女比例


招生章程

转专业政策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异动管理行为,强化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在籍学生,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学籍异动是指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降级、留级、升级、跳级等学籍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确有特殊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在维护教育公平,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前提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或转学。其他学籍异动行为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五条 根据学院机构职能设置,学院学籍学历管理职能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具体负责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就业;
(三)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四)遵循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充分考虑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
(五)遵循择优转专业的原则,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应达到一定要求。
第七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申请转专业学生按照第一学期成绩进行排名,申请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学生转专业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志愿,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第一学期期末,特殊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学期末成绩班级排名前30%以内,且无不合格成绩、无任何违纪行为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本人申请,学校核实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而学生又同意调整到其他专业的;
6.因专业招生人数少,无法成班开展教学的;
7.学生因降级或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申请转入相关相近专业;
8.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在学校申请转专业时间之外的;
2.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自主选拔录取、定向招生就业、五年一贯制等)不得申请转专业;
3.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4.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5.未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自行到拟转入专业就读的;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以及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条 转专业程序:
(一) 学生本人按照学校具体规定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所在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转专业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转专业申请基本条件、重点专业转出限制,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系上报的初审结果复查工作,重点复查申请人的成绩、专业类别、违纪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信息,并将复查通过的拟定转专业名单上报主管院长签批。
(三)主管院长签批后,通过学校网站、学校公示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向各系公布最终通过批准的申请名单和相关情况,对未能通过批准的学生,由所在系向该生说明原因,确保学生思想状态稳定;
(四)经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各系及相关学生到转入专业报到、注册。并将转专业名单通报给学院公寓管理中心、教务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转专业后课程及成绩认定规定:
转专业后,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如与现专业的课程及要求相同或相近,其所获成绩可直接记入现专业的成绩单。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如与现专业的课程不同或相关度不大,其所获成绩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入现专业的成绩单。学生转专业后课程及成绩的认定,由转入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备案。
第十条 交费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一律从转入学期起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费。由收费高的专业转入收费低的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多交学费不再退还,转作下一学年学费。
第十一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提交的转专业书面申请;
(二)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三)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指定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四)自主创业学生需提供自主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军退役学生需提供士兵退伍证。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二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理由充分和情况特殊的原则,无特殊原因和理由,不符合转学基本要求的不予转学;
(二)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和集中受理的原则,严把转学关;
(三)遵循公平、公正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教育公平。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条件为:
(一)因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提供转出、转入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二)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的(特殊困难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需提供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四)通过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转入转出学校在同一个城市的;
(七)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八)已转学一次者;
(九)处于休学期间的;
(十)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一)可予退学处理的;
(十二)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转学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学校审核同意,商函转入学校,并将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转至转入学校;
(三)对拟转入学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通过学校网站、学校公示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出学校提供转学备案报告;
(二)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三)转学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因病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需提供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证明);
(四)转出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在校期间综合鉴定;
(五)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的考核评价材料;
(六)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七)跨省转学的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和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八)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九)省级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学生工作处将通知有关接收转学学生办理相关就读手续,未经通知不得先行接收和办理。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是指学生因病(伤)或某种特殊原因暂时中断在校正常学习而采取的保留学籍、休假停学的一种学籍管理方式。休学应遵循以学生为本和必要休学原则 ,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控制学生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以年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最长学习年限延长至8年。
(一)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必须以休学为前提条件,即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时必须获准休学,否则将失去其学籍,不能继续完成其学业;
(二)只要学生不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情况,学生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或休学,原则上应准许其要求或申请;
(三)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或休学,必须限制在学院规定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内,否则将不予准许其要求或申请。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相应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休学的基本要求:
(一)因病(伤)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二)在一学期内,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本人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的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确认的休学申请书,并填写《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籍管理科于每月前两周受理学生休学申请,根据学生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经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报送主管院长审批;
(三)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后,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为其办理休学手续,并向学生所在系、公寓管理中心、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休学学生名单;
(四)批准休学学生应当在批准后一周之内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发放学生休学证明,并及时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上完成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未满,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或其他不符合复学要求的,学院取消其入学、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复学的程序:
(一)休学期满,学生本人应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书、医院诊断证明等),向所在系提交复学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确认)表》;
(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填写复学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学籍管理科对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籍管理科向学生所在系、公寓管理中心、计财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通报复学学生名单;
(五)学籍管理科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上完成复学学生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学籍管理科将根据学生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休(复)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休(复)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因病(伤)休学的,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三)参军退役复学学生需提供士兵退伍证;
(四)学生因特殊原因或超假期休学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退学是指学生因学习成绩、学业年限、休学复学、未请假、未注册、旷课等严重违反学校规定,或身体疾病(伤残)及自愿申请等原因,注销学生学籍并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基本要求:
(一)一学期内不及格科数达到八科以上者或连续两年综合考评分低于60分者;
(二)休学期满(含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入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精神类疾病、心理疾病),无法正常在校学习或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者(每个工作日按6学时计);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程序:
(一)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经辅导员老师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沟通核实后,由学生本人填写《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如学生本人不能填写审批表,可由家长或辅导员老师代替填写;
(二)所在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退学申请自批准后,学生工作处向相关系、公寓管理中心、计财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通报退学学生名单;
(三)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院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注销其在学院内的各种关系;
(四)对退学的学生,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擅自离校且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学生,不予办理任何证明。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由学院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退学程序参照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执行;
(六)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及时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上做退学学生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在学校,因滞留在学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退学学生的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时间为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学不予退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退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
(二)学生因病退学的,需要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超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超假期、超旷课学时等原因退学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自愿申请退学的,需提供本人退学申请,并有家长签字。
第六章 升级与降级
第三十七条 升级是指学生完成本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升入高一年级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降级是指学生在一学年内因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达不到学校要求,需降低年级学习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降级的基本要求:
(一) 一学年内补考成绩不及格累计达到五科以上者或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不及格者应当予以降级。符合上述降级条件的学生,予以降级至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原专业不存在的予以调整至相关相近专业学习。
(二)学生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连续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技能训练、岗位实训等),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降级课程门数。
第四十条 降级异动处理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对上一学期学生成绩进行降级异动筛查,符合降级条件的学生,经学院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沟通后,由学生本人填写《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降级审批表》;
(二)学籍管理科对拟降级处理学生的材料(如审批表、成绩单、综合素质考核等情况)进行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学年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标准的学生予以留级至学年末处理,降级之前所学课程考试成绩仍做有效记载,同时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十一条 降级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降级审批表》;
(二)由教务处出具降级学生成绩单;
(三)学院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关于×××等人降级(留级、跳级)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院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由学院学籍管理科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并对休学、复学、退学、降级等学籍异动情况进行及时标注,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修改权在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学院之前有关学籍异动管理规定同时废除。
学校分数线
无数据

重要提示:
1、历年各院校录取数据,参考本省出版的填报指南以及各本科院校的官网历年录取数据;
2、我们的数据与官方公开渠道公布的数据一致,但由于各个学校最终录取的政策以及学校官网对征集志愿数据的显示等原因,会存在与院校官网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以官方渠道公布的数据为准。
专业分数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重要提示:
1、历年各院校录取数据,参考本省出版的填报指南以及各本科院校的官网历年录取数据;
2、我们的数据与官方公开渠道公布的数据一致,但由于各个学校最终录取的政策以及学校官网对征集志愿数据的显示等原因,会存在与院校官网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以官方渠道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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